近年来,因房贷断供被银行起诉的情况屡屡发生,如购房者没有继续还款能力,法院通常会判决解除合同,被告还清全部贷款,近期,鼓楼法院却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房贷断供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年9月,福州某银行与徐某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徐某向银行借款111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借款期限为360个月。合同还约定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均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等。合同签订后,该银行依约为徐某发放了该笔贷款。后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银行遂诉至鼓楼法院,要求与徐某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其支付剩余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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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认为,因其经营的公司经营不善,收入锐减,进而出现逾期情况,但其在开庭前偿还了逾期部分的本息,最新的月供已经正常扣款。其有强烈的还款意愿,庭前多次联系银行和法院希望达成调解,现公司恢复正常营业,已具备还款能力,希望能继续履行合同。经法庭调查及双方共同确认,徐某于开庭前已将逾期款项全部还清,目前案涉贷款是正常还款状态。
鼓楼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徐某应承担银行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及诉讼费。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银行依约履行发放贷款的义务,徐某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及时还款付息,确已构成违约,银行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徐某清偿全部剩余借款本息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但其在庭审前已将逾期部分的贷款本息全部还清,目前案涉贷款处于正常还款状态。由此可见,徐某并非恶意欠款,其以自己的行动表明其确有继续履行贷款合同的诚意,违约导致的后果与影响轻微,且违约行为已得到了纠正。从维护交易稳定、节约交易成本的角度出发,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继续履行为宜。
来源:鼓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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