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文所设立的法规规定,关于建设工程方面因为债务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其法定的诉讼时效为长达三年的时间,此项诉讼时效应从对应的权利主体明确知晓或应当意识到自身权益遭受到损害,以及对应的义务责任人的具体信息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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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某种欠款未得到及时归还,以至于对应的权利被侵犯的状况已经持续超过了长达二十年的期限,那么此种情形下的争议解决将可能得不到民事法庭的有效保护。
然而,在此过程中若出现某些特殊情况,经由有关权利主体的特别请求,司法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度延长诉讼时效的决定。
如果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双方始终未能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那么在此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的一方或许可以考虑向对方发送一份催收到期款项的书面通知单,只要债务人在这份通知单上进行签字或盖章,便可视为对原有债务的再次确认,从而使得此项债权债务关系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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